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711號聲請人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