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48號

原告 蔡玉萍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

被告大寶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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