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3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訴字第3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孟宜書記官洪明媚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甲○○」名義簽名共玖枚、指印共拾參枚均沒收。
丁○○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丙○○」名義簽名共玖枚、指印共拾肆枚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易字第83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5年上易字第2453號上訴駁回確定,並於96年6月15日徒刑易科執行完畢。丁○○曾於8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0年訴字第73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93年5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而於94年10月20日縮刑期滿。 詎渠 等仍不知悔改,於96年11月23日凌晨3時30許,為警在桃園縣○○鄉○道○號○路南向72公里處查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另案偵辦中),而渠等於同日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竹林分隊(下稱國道公路警察隊)接受警方詢問時,為脫免刑責,竟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冒用「甲○○」、「丙○○」之名應訊,接續於國道公路警察隊之警詢筆錄、逮捕通知書(本人)、逮捕通知書(親屬)、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證物袋等文件上,分別偽造「甲○○」之簽名9枚及指印13枚(起訴書誤載為12枚,應予更正)與「丙○○」之簽名9枚及指印14枚, 嗣渠 等將逮捕通知書(本人)、逮捕通知書(親屬),表示「甲○○」、「丙○○」受通知已為警察機關逮捕之一定用意證明私文書,交回員警存查而行使該私文書,使「甲○○」、「丙○○」有受刑事訴追之虞,足生損害於「甲○○」、「丙○○」及司法機關偵辦刑事案件之正確性。嗣經警將採集之指紋送比對後,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
四、附記事項:本案被告乙○○、丁○○分別基於單一冒用「甲○○」、「丙○○」名義之犯意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均論以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等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前行為,復為行使之後階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規定: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規定: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偽造署押之文件│偽造署押數量││││(應沒收之署押)│├──┼────────────────┼────────────┤│1│96年11月23日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隊│「甲○○」名義簽名2枚、│││竹林分隊製作之警詢筆錄1份(96年│指印5枚│││度偵字第29301號卷第14頁至第16頁││││)││├──┼────────────────┼────────────┤│2│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親友通知│「甲○○」名義簽名1枚、│││書(96年度偵字第29301號卷第17頁│指印1枚│││)││├──┼────────────────┼────────────┤│3│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逮捕通知│「甲○○」名義簽名1枚、│││書(96年度偵字第29301號卷第18頁│指印1枚│││)││├──┼────────────────┼────────────┤│4│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搜索扣押│「甲○○」名義簽名3枚、│││筆錄(96年度偵字第29301號卷第19│指印4枚│││至20頁)││├──┼────────────────┼────────────┤│5│扣押物品目錄表(96年度偵字第│「甲○○」名義簽名1枚、│││23901號卷第21頁)│指印1枚│├──┼────────────────┼────────────┤│6│毒品證物袋封簽(96年度偵字第│「甲○○」名義簽名1枚、│││23901號卷第27頁)│指印1枚│├──┼────────────────┼────────────┤│7│96年11月23日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隊│「丙○○」名義簽名2枚、│││竹林分隊製作之警詢筆錄1份(96年│指印5枚│││度偵字第29301號卷第12頁至第13頁││││)││├──┼────────────────┼────────────┤│8│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搜索扣押│「丙○○」名義簽名3枚、│││筆錄(96年度偵字第29301號卷第22│指印5枚│││至23頁)││├──┼────────────────┼────────────┤│9│扣押物品目錄表(96年度偵字第│「丙○○」名義簽名1枚、│││23901號卷第24頁)│指印1枚│├──┼────────────────┼────────────┤│10│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逮捕通知│「丙○○」名義簽名1枚、│││書(96年度偵字第29301號卷第25頁│指印1枚│││)││├──┼────────────────┼────────────┤│11│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親友通知│「丙○○」名義簽名1枚、│││書(96年度偵字第29301號卷第26頁│指印1枚│││)││├──┼────────────────┼────────────┤│12│毒品證物袋封簽(96年度偵字第│「丙○○」名義簽名1枚、│││23901號卷第28頁)│指印1枚│├──┴────────────────┼────────────┤│總計│「甲○○」名義簽名9枚、│││指印13枚│││「丙○○」名義簽名9枚、│││指印14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