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4之1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
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
3、4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連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強盜│攜帶兇器竊盜,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328條第1項│刑法第329條、第330條第1項│││第3款│項│││├────┼─────────────┼─────────────┼─────────────┼─────────────┤│犯罪日期│88年6月間至89年5月1日│89年3月間起至89年4月間│89年5月1日│89年5月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88年度毒偵字第12136號│89年度偵字第2065號│89年度偵字第6586號│89年度偵字第658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89年度上訴字第945號│89年度易字第1124號│91年度上訴字第1794號│91年度上訴字第1794號││實├──┼─────────────┼─────────────┼─────────────┼─────────────┤│審│判決│89年8月14日│89年6月22日│91年12月12日│91年12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89年度上訴字第945號│89年度易字第1124號│91年度上訴字第1794號│96年度上訴字第1794號││判├──┼─────────────┼─────────────┼─────────────┼─────────────┤│決│確定│89年9月21日│89年8月7日│92年1月16日│92年1月16日│││日期│││││├─┴──┼─────────────┼─────────────┼─────────────┼─────────────┤│合於中華│不符合減刑要件│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減刑要件│不符合減刑要件││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4月││││、禠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