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李進興
上列上訴人因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8年3
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840元(計算
式見補字卷第3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32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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