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26號
107年度司字第27號聲請人 梁國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梁國雄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梁國雄為台灣全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全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全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一人法人股東設立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清算,,茲台灣全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6年12月29日清算完結,且已繳納稅額、無滯欠稅捐,並已造具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連同各項簿冊提請監察人審查承認,並向本院聲報在案,原聲請簿冊文件保管人 吳桂富 已於106年12月15日辭任職務,經台灣全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其為台灣全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指派書、簿冊文件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5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指定梁國雄為台灣全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