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40號聲請人 張富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䕒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40號聲請人 張富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䕒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