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67號上訴人勝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淑華 被上訴人一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訴字第1967號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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