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06號原告 高力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求為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係屬財產權之訴訟。又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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