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64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鄭希騰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土地標示之地號與面積及建築改良物標記之建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屬家事事件法中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該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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