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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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力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陸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