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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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力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陸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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