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小調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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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同一事實,業經本院92年小上字第11號(第一審案號
:94年度六小字第169號)判決確定在案,已依職權調卷查
明,復為聲請人所是認,是該事件已有確定判決之效力,並
有執行力,自無再調解之必要。另聲請人既稱本案已經執行
無效果,顯屬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者,依前開法條意旨
,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