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670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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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軍校錄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670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27日上午9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軍校錄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通過之住戶規約有按時繳納管理費之義務,惟被告自
民國96年1月起至同年6月均未按期繳納,致積欠其如主文
所示之管理費,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
備證明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