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勝裕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壹枝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勝裕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683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未經撤銷。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1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68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03年7月4日至105年1月3日,其期間屆滿後案件未經起訴。扣案之香菸1枝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上開香菸含有第一級毒品成分,應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