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4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係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81年10月14日以81年度上訴字第127、128號判決確定在案乙節,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又上開案件並已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減刑,並經該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55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合法。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