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另案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期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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