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九一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代理人 鄭聖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貳萬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拾陸萬參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陸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