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三千四百五十五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培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