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裁定命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