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七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0.三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處分不起訴在案,惟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三七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甲○○所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八四六號案中,確扣有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三七公克),上開案件之扣案物,經送驗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