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2號原告 許漢勇 被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因使用牌照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檢附復查、訴願決定書或提出已提起復查、訴願之證明,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本院裁定時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