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026號債權人 陳鴻銘 債務人 温曙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伍萬捌仟參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200,000元│106年4月5日│6││├──┼───────┼────────┼────┼──┤│002│100,000元│106年4月25日│6││├──┼───────┼────────┼────┼──┤│003│200,000元│106年5月3日│6││├──┼───────┼────────┼────┼──┤│004│200,000元│106年5月10日│6││├──┼───────┼────────┼────┼──┤│005│58,300元│106年5月17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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