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90號抗告人 張嘉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垂蘭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又依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記載 張隆成 為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如欲委任張隆成為代理人,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合法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