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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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請人 黃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月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本件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未定債務清償日期,是債權
人以催告函方式催告相對人黃月華清償,惟催告函未送達至戶籍地,而送達之處所亦非由其本人親收,尚難認為意思表示已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故請提出本件已完成催告之證明,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