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簡上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1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于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2年4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張瀞文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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