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23號聲請人 李錫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祥育啟智教養院間修改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