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38號原告新學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仁楹 律師
王廸吾 律師 蔡憶鈴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8條第5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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