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原告甲○○被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7日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14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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