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六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懷疑其前妻與他人在一起,係甲○○所促成,竟基於傷害之故意,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七時許,在台北縣板橋市○○○路「好樂迪KTV」前,出手推倒甲○○,致甲○○跌倒受有左鎖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被告所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敏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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