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7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葉健中 債務人多福客棧餐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李淑連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肆萬柒仟零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900,895元│110年8月10日起│5%│自110年9月11日至111││││至清償日止││年3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另自││││││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2│46,116元│110年9月11日起│5%│自110年10月12日至111││││至清償日止││年4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另自││││││11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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