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余○修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受刑人余○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共3次)││(共4次)│││││有期徒刑3年8月│││││(共3次)│├────────┼──────────┼──────────┼──────────┤│犯罪日期│103.07.2623時25分許│103.08.10│103.07.23、103.08.09│││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103.08.28、103.09.13│││96小時內某時││103.08.26、103.08.30│││103.12.11(2次)││103.09.02│├────────┼──────────┼──────────┼──────────┤│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號│第385號│第385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第122號│第1142號│第11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5.26│104.10.22│104.10.22│├─┼──────┼──────────┼──────────┼──────────┤│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第122號│第1142號│第1142號││決├──────┼──────────┼──────────┼──────────┤││判決│104.05.26│105.01.19│105.01.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293號│第501號│第501號││├──────────┼──────────┴──────────┤││編號1曾定應執行有期│編號2-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徒刑1年6月││└────────┴──────────┴─────────────────────┘受刑人余○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5次)│││├────────┼──────────┼──────────┼──────────┤│犯罪日期│103.06.29、103.07.29│││││103.07.30、103.08.04│││││103.08.12│││├────────┼──────────┼──────────┼──────────┤│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8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10.22│││├─┼──────┼──────────┼──────────┼──────────┤│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決├──────┼──────────┼──────────┼──────────┤││判決│105.01.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01號││││├──────────┼──────────┼──────────┤││編號2-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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