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曉怡律師右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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