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2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正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81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55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正忠(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08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累犯),原判決正本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9日合法送達予被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之100年11月18日提起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原審遂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100年12月30日以100年度訴字第2081號裁定令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前開裁定並於101年1月4日合法送達被告等節,有上訴狀(含原審法院收文日期戳章)、上揭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被告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揭規定,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林銓正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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