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903號聲請人 陳美芩 上列聲請人陳美芩因與相對人 陳詠善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美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票號:TH243577)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經查聲請人聲請狀附表「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欄所書寫之日期為「109年6月1日」,提示日在發票日(109年6月20日)之前,依法不合,請確認是否為誤繕,並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業經提示?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及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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