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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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7號抗告人 楊碩祿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