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46號原告 鄧宜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瑞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67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萬3,6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5,94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萬5,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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