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6612號
  聲 請 人 張 佩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綵蘩
         林張梅玉
         何順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所載原告「 張藝佩 」之記載應更正為「 張佩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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