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4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立維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文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通話記錄、還款記錄,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亦有不明,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