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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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13號原告 曾輝煌 被告 蔣進源 即 蔣竹頭 之承受訴訟人
蔣麗華 即蔣竹頭之承受訴訟人 蔣宜錚 即蔣竹頭之承受訴訟人 蔣耀輝 即蔣竹頭之承受訴訟人 蔣順福 蔣政文 蔣順天 蔣順惠 蔣順田 蔣雙龍 蔣双壹 蔣明源 蔣明國 林金花 上列一人之 許登發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被告 蔣盛雄
蔣金田 蔣金獅 蔣金池 蔣先智 蔣河貴 林明吉 上列一人之 吳淑月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被告許 黃罔堪 訴訟代理人 許仙化
黃貴鈴 被告 蔣文慶
蔣天賜 蔣天居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蔣天財 被告 蔣春輝 訴訟代理人 蔣宛靜 被告 蔣亮奇 訴訟代理人 蔣貞義 被告 蔣豊模
曾讚義 蔣衍泰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蔣義雄 被告 蔣義星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蔣義福 被告 林玉票
蔣啟賢 蔣欣虔 蔣 朱令 上列一人之 蔣慧玲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訴訟代理人被告 蔣富盛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3樓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蔣有成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7樓被告 蔣國征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蔣 李君 即 蔣明吉 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蔣光浚 即 蔣金龍 之承當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號 蔣宏昇 即 蔣文雄 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蔣哲安 即 蔣天明 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如附表甲「原記載部分」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乙「應更正內容」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何秀玲┌───────────────────────┬───────────────────────┐│附表甲│附表乙│├───────────────────────┼───────────────────────┤│原記載部分│應更正內容│├───────────────────────┼───────────────────────┤│附表:│附表:││⑴編號12蔣義星、「分得面積(㎡)」欄、『1,161』│⑴編號12蔣義星、「分得面積(㎡)」欄、『1,611』││⑵編號13蔣義福、「分得面積(㎡)」欄、『1,161』│⑵編號13蔣義福、「分得面積(㎡)」欄、『1,611』││⑶編號17蔣亮奇、「受分配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欄│⑶編號17蔣亮奇、「受分配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欄││、『P』│、『Q』│├───────────────────────┼───────────────────────┤│附表一: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應有部分比例│附表一: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應有部分比例│││││⑴編號22蔣天賜、「應有部分比例」欄、『3481/115│⑴編號22蔣天賜、「應有部分比例」欄、『3481/345││200』│600』││⑵編號39曾輝煌、「應有部分比例」欄、『16159/11│⑵編號39曾輝煌、「應有部分比例」欄、『16519/11││5200』│5200』│├───────────────────────┼───────────────────────┤│附表二:各應補償人與受補償人相互補償金額明細表│附表二:各應補償人與受補償人相互補償金額明細表│││││⑴「應負補償人蔣亮奇、受補償人蔣盛雄」欄、『35│⑴「應負補償人蔣亮奇、受補償人蔣盛雄」欄、『35││21』│12』││⑵「應負補償人蔣亮奇、受補償人蔣金田」欄、『35│⑵「應負補償人蔣亮奇、受補償人蔣金田」欄、『35││21』│12』││⑶「應負補償人蔣亮奇、受補償人蔣金獅」欄、『35│⑶「應負補償人蔣亮奇、受補償人蔣金獅」欄、『35││21』│12』││⑷「應負補償人蔣亮奇、受補償人蔣金池」欄、『35│⑷「應負補償人蔣亮奇、受補償人蔣金池」欄、『35││21』│12』││⑸「應負補償人蔣亮奇、受補償人蔣哲安」欄、『35│⑸「應負補償人蔣亮奇、受補償人蔣哲安」欄、『35││21』│12』│├───────────────────────┼───────────────────────┤│附表三:訴訟費用比例分攤表│附表三:訴訟費用比例分攤表││⑴編號39曾輝煌、「應有部分比例」欄、『16159/11│⑴編號39曾輝煌、「應有部分比例」欄、『16519/11││5200』│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