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0號上訴人 姚啟鴻 即被告被上訴人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生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年6月6日向本院具狀對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經本院於103年6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9762元,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無誤,然上訴人迄未補正到院,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