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支退休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 郭藍萍 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表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傅政榮 訴訟代理人 蘇曉虹 訴訟代理人 陳臆 如上列當事人間停支退休俸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5月30日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確定判決原本及正本中,「103年2月20日辯論終結」應更正為「103年4月29日辯論終結」;原本製作日及正本製作日之「
102年」應更正為「103年」。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已明定準用該規定。
二、查關於本案關於辯論終結日因有再開辯論之緣故,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日應為「103年4月29日」。又判決原本與正本製作日所載年份「102年」顯為「103年」之誤記。凡此皆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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