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8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寶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