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18號原告 陳建呈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吳賢基黃敏娟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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