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41號原告 楊明德 代理人 楊沙娃 被告 張陳綉英 原告請求被告張陳綉英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