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1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   告  曾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捌佰零捌元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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