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事實欄第一項第十一行關於「逾越牆垣」之記載,應予刪除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項第十一行關於「逾越牆垣」之記載,顯係贅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刪除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貴卿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