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保護令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十二號違反保護令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黃堯讚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