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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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6號抗告人乙○○相對人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3月3日本院判決94年度再易字第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請求國家賠償之小額訴訟案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抗告人係就本院90年度小抗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因抗告人未按期繳納再審費用,經本院於94年3月3日駁回再審之聲請,揆之前開規定,抗告人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84條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陳麗玲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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