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素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查被告甲○○為原告素享企業有限公司之專櫃人員原告公
司茶業並收取貨款為主要業務內容,不料,平日以推銷之
被告竟於民國92年11月16日起至93年8月15日止之期間內
,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乘其職務之便,將業
務上向客戶收取應繳回公司之貨款侵佔,以供己用,合計
已取得貨款新台幣三十五萬六千元整,全情業經被告自書
自白切結書(證物一),並由原告依法提起告訴,且由鈞
院95年度上易字第377號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在案確定(
證物二)。
(二)被告出於侵占之意圖,將應繳回予原告之貨款,據為己有
,並將之花用殆盡,顯然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取得利益,
並致原告受有損害,依法被告應於其獲得之利益範圍內,
負返還之責任,將所得利益全數返還予原告,爰依不當得
利法律關係提起本次訴訟,並聲明被告應返還貨款新台幣
三十五萬六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6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聲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自
白切結書影本、台南地方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377號判決小
各一份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
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屬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
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張豐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