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秩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46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國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妨害善良風俗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
送機關以民國97年8月25日高市警三壹分偵字第0970017195號移
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妨害善良風俗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8月21日下午22時10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50之5號2樓之1。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下同)8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核與證人即男客 黃瀚陞 於警詢
中證述相符。
㈡經警當場查獲,並有營業場所臨檢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定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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